余姚股权纠纷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505785145

余姚股权纠纷律师议论定期租船由谁负责船舶营运管理

余姚股权纠纷律师议论定期租船由谁负责船舶营运管理

 

一、定期租船由谁负责船舶营运管理船舶进行定期租赁的,在租赁期内,由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承租人要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一百三十条?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二、定期租船的概念和特征(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1、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享对船舶的管理。出租人主要负责船舶本身的营运,包括机械、补给、人员等的配备和航行安全,承租人主要负责船舶的商业使用,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运地和目的地的指定、货物的提供、货物的装卸、保管、处理等。2、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担船舶营运的费用。出租人主要负担船舶的每日营运成本,包括船舶建造成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船舶保养及维修费用、机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而承租人主要负担航程使用费,即因为本航次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如货物装卸的费用、港口费、拖轮及领港费、运河费、运费税等。3、承租人按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费用。定期租船期间内的时间损失主要由承租人负担,即在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时间损失时,将由承租人承担后果。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船舶进行定期租赁的,在租赁期内,由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承租人要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华律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余姚股权纠纷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叶静
执业证号:13302200711141840
联系电话:13505785145
电子邮箱:541758017@qq.com
QQ/微信:541758017
联系地址: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7楼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