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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取向可不可以成为离婚理由

性取向可不可以成为离婚理由

 

性取向可不可以成为离婚理由

性取向有问题可以成为离婚理由。

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离婚的唯1理由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又有5个判断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仅从法条来看,同性恋不属于前4种情形但是我国实行的是1夫1妻制原则,要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种忠实义务,包含两性关系的忠实,若1方与婚外同性保持性关系,则违背了忠实义务,且会直接影响夫妻感情。

如果同性恋是导致提起离婚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另1方也无法对此行为进行谅解,那么认为可以判决离婚。性取向问题导致离婚对方可否要求赔偿对于同性恋的行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是违法行为。

那么由于夫妻1方是同性恋者,另1方难以容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的,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1方由于另1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应当提供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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