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受理法院涉外离婚的受理法院
涉外离婚的受理法院 1、涉外离婚的受理法院的规定如下: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有以下情形的,由原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起诉离婚程序有几个步骤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婚姻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一般由被告地法院管辖;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在我国境内;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等情形的,由原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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