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股权纠纷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505785145

聊聊离婚协议执行题目—离婚财产

聊聊离婚协议执行题目—离婚财产

 

离婚协议执行题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十4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题目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的划定,只有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题目已经作出符正当律原则的处分的情况下,才准予登记离婚。【王女士咨询】我今年8月与我前夫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当时我们协议的内容是:我与前夫离婚,小孩随我糊口,双方共同抚养,另外前夫1次性津贴我5000元。现在协议达成已过两个多月,我前夫1直没按协议的商定津贴我5000元,请问:我能否持该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答】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需严格依法入行。根据法律划定和审讯实践,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门;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   你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十4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题目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的划定,只有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题目已经作出符正当律原则的处分的情况下,才准予登记离婚。因此经登记部分登记协议离婚的,1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题目,至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致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遇1方不履行,另1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这是由 律师 为您解答,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入1步咨询主页:http://www.yaoup.com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邮编:200120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电话:08621-68879992-811 传真:086-21-68879993 qq 17281477

余姚股权纠纷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叶静
执业证号:13302200711141840
联系电话:13505785145
电子邮箱:541758017@qq.com
QQ/微信:541758017
联系地址: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7楼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